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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张万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万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192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高剑锋,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顺。委托代理人陈帅。被告张万军,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张万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万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称,2015年1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车牌号为沪ARXX**的小型轿车一辆出租给被告,被告每月应支付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695元。车辆交接后,被告自2015年2月起未再支付租金,系争车辆于2015年6月被公安机关查获,脱离被告控制。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于2015年1月8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租金38,475元(按每月7,695元,自2015年2月起计算至2015年6月止),并支付滞纳金5,771.25元(以每月7,695元为基数,按每月5%自2015年2月起计算至2015年6月止)。被告张万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车牌号为沪ARXX**的小型轿车一辆出租给被告,被告每月应支付租金7,695元,租期自实际提车之日起计算,被告应采用预付款方式支付租金,每月为一个付款周期,当月1日前被告须支付该周期租金。在合同附件中,双方约定,如租车方在租期内不及时缴纳租金,逾期一个月应承担5%的应付款作为滞纳金,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当日,被告自原告处提取了系争车辆,并支付了一个月租金。此后未再付款。原告现确认系争车辆于2015年6月脱离被告控制,现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交接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切实得到遵守履行。被告在取得租赁车辆后,违反合同约定未付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现原告请求解除双方订立的汽车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按双方约定,被告每月应以预付款形式支付租金,逾期未付租金的应承担5%的应付款作为滞纳金,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确认本案系争车辆于2015年6月脱离被告控制,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时段租金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张万军于2015年1月8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张万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车辆租金人民币38,475元;三、被告张万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车辆滞纳金人民币5,771.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6.15元,由被告张万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魏审 判 员  屠文韬人民陪审员  濮汝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文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