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宝鸡龙源热能有限公司与高岳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龙源热能有限公司,高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执4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龙源热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河桥东,组织机构代码证:59333123-4。法定代表人张世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高岳,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16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宝仲裁字第86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高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岳在银行、其他有储蓄业务机构的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正平执行员 袁保利执行员 封聚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秀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