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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维伦与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伦,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296号原告:王维伦。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7巷7号。法定代表人:杨世宁,职务:经理。原告王维伦诉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春红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红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任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