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执民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地鑫金属材料回收有限公司、杨国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地鑫金属材料回收有限公司,杨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温执民字第255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地鑫金属材料回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国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温商初字第0125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国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国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国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杨国云(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93的存款人民币349794.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朝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