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政林荣汇化工有限公司与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政林荣汇化工有限公司,储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305号原告乌鲁木齐政林荣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站二路东一巷226号乌鲁木齐化工市场9-088号。法定代表人唐益芬。委托代理人许益俊、丁国芳。被告储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政林荣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与被告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化工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化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化工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化工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燕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