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义斌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斌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197号公诉机关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义斌。2015年4月2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羁押至同年5月7日依法逮捕。现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5)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义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义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今,被告人张义斌利用其先后担任武汉国光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和武汉嘉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荆州办事处业务员职务的便利,利用其负责向客户推销产品及回收货款的便利条件,以冒用客户名义提货以及向客户承诺返利为名收取预付款的方式,向公司隐瞒已收取荆州区徐静汽修等19家客户货款和部分客户预付款的事实,其所得侵占款共计931552元,已被其全部用于购买了彩票。2015年4月2日,被告人张义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张义斌用“张延年”的名义办的身份证、崔某提供银行回单(4万元)、刘某丙(12600元、3360元)、刘某丁(19320元,欠3360元)、徐某(5万元)、陈某(2万元)、被害人武汉嘉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业务提成明细表、武汉嘉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张义斌签订的劳动合同、广州市黄浦东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广州市黄浦东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张义斌的劳动合同、接收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武汉嘉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国光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公司情况说明、荆州区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销售单、送货单、出库单)、武汉嘉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广告费、差旅费费用报销单、张延年账户交易明细、张义斌建设银行账户查询信息、农户银行账户查询信息、张某的银行流水记录、武汉嘉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张义斌案件涉案金额情况说明、涉案金额前后差异明细、向武汉公司调取的19家公司客户往来账目、新的财物总计表、武汉嘉尚公司情况说明(已向金维康、展盛这两家向张支付预付款的客户现金支付共计69400元)、变更损失的财物情况说明、证人崔某、彭某、汤某、刘某甲、杨某、刘某乙、李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王某丙、刘某戊、刘某己、徐某、姚某、陈某、金某、高蔚公司、熊某甲、胡某、熊某乙、赵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以张义斌名义搬来的身份证、被告人张义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已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义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张义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义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义斌退赔违法所得931552元,返还被害人武汉嘉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韬审 判 员 顾琼香人民陪审员 朱登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