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3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吕一鸣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一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刑初8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一鸣,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一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一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一鸣在本市市北区万达商务楼X座XXXX室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2015年10月12日,张某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电话联系被告人吕一鸣约定以每克35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次日19时许,被告人吕一鸣至本市市北区万达商务楼x座xxxx室欲与张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吕一鸣处缴获白色晶体9包,经鉴定,重7.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一鸣的供述;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一鸣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一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一鸣在青岛市市北区万达商务楼X座XXXX室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2015年10月12日,张某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电话联系被告人吕一鸣约定以每克35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次日19时许,被告人吕一鸣至青岛市市北区万达商务楼x座xxxx室欲与张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吕一鸣处缴获白色晶体9包,经鉴定,重7.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称重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现场图、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被告人吕一鸣的供述、亲笔供词、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毒品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一鸣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一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一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一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高广旗人民陪审员  单美丽人民陪审员  兰正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袁升开书 记 员  王晓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