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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张毓彬、邓国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毓彬,邓国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972号申请执行人:张毓彬,男,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娄方权,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春燕,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国顺,男,汉族,1967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9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邓国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016元。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97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邓国顺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070040191010091431银行存款人民币72016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立兴审 判 员  苏志康代理审判员  梁柱威二〇一六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志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