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张毓彬、邓国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毓彬,邓国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972号申请执行人:张毓彬,男,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娄方权,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春燕,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国顺,男,汉族,1967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9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邓国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016元。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97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邓国顺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070040191010091431银行存款人民币72016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立兴审 判 员 苏志康代理审判员 梁柱威二〇一六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志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