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刑更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205号罪犯高三毛,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杨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三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22日止),罚金1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10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126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21年11月2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三毛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在监狱内年消费6320.8元,罚金未缴纳,获得积极13个。本院认为,罪犯高三毛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该犯曾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恶劣,且财产刑数额巨大仅缴纳少数,结合其犯罪性质及罚金缴纳情况等,故对该犯减刑应适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三毛准予减刑七个月(余刑执行至2021年4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雯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