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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13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某乙、邓某丙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362-2号申请执行人邓某甲,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电信公司通讯器材处职员,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邓某乙,女,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身份证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邓某丙,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东北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甲与被执行人邓某乙、邓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