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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行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辉,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2行终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辉,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丁启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原齐齐哈尔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芦洪彦。委托代理人李桂玲。上诉人张辉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5)碾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原告张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依法不应当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张辉的起诉。张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辉上诉称,上诉人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是在2012年9月3日收到被上诉人作出的《裁决书》的,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告诉上诉人,若不服,可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于2012年10月30日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1月初,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将起诉材料退给上诉人,告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让上诉人到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告知已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踏上了信访之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不仅起诉时没有超过诉讼期限,即使超过诉讼期限,也是有正当理由的,上诉人一直因为起诉的事情在法院之间信访,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未向上诉人调查和询问,未开庭审理,未给上诉人充分说理和辩解的机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上诉人诉请撤销(2012)齐拆裁字第57号《裁决书》是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在2012年9月2日作出的,上诉人是2012年9月3日收到,《裁决书》已明确向上诉人交待了诉权,即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接到本裁决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将按本裁决执行。上诉人是2015年9月2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姜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