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家玮与刘霞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玮,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733号申请执行人刘家玮,男。被执行人刘霞,女。关于刘家玮与刘霞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霞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位于北京市××区××街××号××号房屋登记过户至×××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焦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