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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家玮与刘霞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玮,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733号申请执行人刘家玮,男。被执行人刘霞,女。关于刘家玮与刘霞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霞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位于北京市××区××街××号××号房屋登记过户至×××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焦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