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2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2773号原告:刘某甲,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耿仁飞,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舫,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某,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朱爱民,桐城市青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春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耿仁飞、魏舫,被告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爱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我与洪某于1999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桐城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乙。由于婚前双方接触较少,我未能发现自己与被告的性格差异,又因被告系入赘到我家,夫妻感情并不好,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不断。我曾于2012年、2015年两次起诉到法院,均被法院判决驳回起诉。此后我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仍处于分居状态、无联系。因考虑洪某系入赘到我家,加上父母一再要求,我才勉强同意这门婚事。但婚后生活并不如意,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同时被告洪某还染上赌博恶习,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洪某未作书面答辩,但庭审中辩称:1、原告所述我们夫妻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不是事实;2、我与原告分居生活不是事实,我们一直生活在一起;3、我并无赌博恶习;4、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是其与其他异性有联系、交往;5、建议法庭暂时中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因涉及财产分割,待分家析产诉讼后再行审理本案;6、在财产分割部分,应考虑被告无住房及对家庭的付出情况,应保留被告的适当份额。故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9年农历腊月,原告刘某甲经人介绍与被告洪某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桐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洪某入赘原告家庭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名刘某乙,现就读于桐城市青草镇陶冲中学初一。婚后,原、被告添置科龙挂式空调两台、荣事达洗衣机一台、沙发一组及生活用品;且在陶冲街(原陶冲村委会对面)自建坐西朝东两底两楼楼房一幢。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债权,亦无共同债务。原告曾于2012年3月21日、2015年2月28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均判决驳回其诉求。2015年11月24日,原告刘某甲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审理中,原、被告对自建房的两层楼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存有争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身份证、结婚证、(2015)桐民一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照片等证据记录在卷,并经当事人当庭质证,可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虽有争吵,但双方无根本性矛盾。原告诉请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要求与被告洪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费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