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宋文连与安阳市北关区彰东办事处李家庄村委会、河南亿龙汽配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文连,安阳市北关区彰东办事处李家庄村委会,河南亿龙汽配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文连,女,195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彰东办事处李家庄村委会,住所地安阳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亿龙汽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常贵成,董事长。上诉人宋文连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彰东办事处李家庄村委会、河南亿龙汽配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宋文连称,本案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裁定、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省安阳市���关区彰东办事处李家庄村委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将集体土地发包给宋文连,宋文连又将承包土地流转回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双方之间的流转行为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因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宋文连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宋文连以自己与安阳市北关区彰东办事处李家庄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为由,起诉请求确认安阳市北关区彰东办事处李家庄村委会与河南亿龙汽配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