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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东内0602执4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成锁申请执行曾超、赵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锁,曾超,赵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东内0602执426-2号申请执行人刘成锁,男,汉族,1954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曾超,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赵婷,女,汉族,1982年1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成锁与被执行人曾超、赵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55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赵婷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需划拨被冻结的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婷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