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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杨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刑初4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辉,无职业。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辉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杨辉在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73-3号“馨隆幼儿园”门前,使用同款型号车辆钥匙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辽A×××××白色金杯牌厢式货车盗走(车辆价值人民币26,000元),车内有海白菜、海带丝等食品。赃物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辉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物证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起赃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发票、保险单、收据;车辆行驶路线图;沈阳市皇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辉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