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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海波与黄忠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波,黄忠明,倪大华,谢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242号原告王海波,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成发街***号,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砍小区*号楼*单元*栋*号。被告黄忠明,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靖江市靖城镇鼎新村尊庆圩***号。被告倪大华,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茅亭社区青草圩***号。被告谢玉琴,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8年12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茅亭社区青草圩**号。原告王海波与被告黄忠明、倪大华、谢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10,600元,退还原告10,575元。审 判 员  姬立海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美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