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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李琪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琪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6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琪辉,农民。2008年5月1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9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7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九日。2014年6月13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3月19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20日因吸毒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8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州市椒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琪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琪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5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琪辉提供毒品,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维尼斯风尚酒店8510号房间内,容留陈某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3月11日晚上至3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琪辉提供毒品,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黄岩皇家花园精品酒店8503房间内,容留陈某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另查明,2015年8月20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李琪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琪辉在台州市看守所服刑期间被公安机关发现有漏罪被押解回黄岩。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琪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李琪辉及陈某的辨认笔录,住宿记录,罪犯移送通知,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琪辉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提供场所,两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琪辉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李琪辉在前科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且其又多次因吸毒被行政处罚,依法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琪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琪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至2016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马可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季飞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