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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10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昌乐新迈纸业有限公司与青岛世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新宇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新迈纸业有限公司,青岛世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新宇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1037-1号原告昌乐新迈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经济开发区龙角村北。法定代表人王东兴,董事长。被告青岛世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5号29层B户。法定代表人王建一,总经理。被告青岛新宇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26A)。法定代表人李登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新迈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世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新宇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乐新迈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72元减半收取1338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386元,由原告昌乐新迈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穆彦庆人民陪审员  吴荫宝人民陪审员  马跃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