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蓝荔,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长 齐林飞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齐旭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黎静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