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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蓝荔,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长  齐林飞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齐旭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黎静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