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郭新海与邵海滨合伙协议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海,邵海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1253号原告:郭新海被告:邵海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邵海滨合伙所有的位于滨州经济开发区xxx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更名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敬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