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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郭新海与邵海滨合伙协议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海,邵海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1253号原告:郭新海被告:邵海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邵海滨合伙所有的位于滨州经济开发区xxx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更名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敬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