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5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彦凤与潘飞翔买卖合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凤,潘飞翔,王文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5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张彦凤,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潘飞翔,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文凤,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彦凤与被执行人潘飞翔、王文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5)费商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飞翔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德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明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