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5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彦凤与潘飞翔买卖合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凤,潘飞翔,王文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5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张彦凤,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潘飞翔,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文凤,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彦凤与被执行人潘飞翔、王文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5)费商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飞翔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德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明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