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广颜与张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颜,张明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58号原告陈广颜,男,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被告张明峰,男,1974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颜诉被告张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广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