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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杭州东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姚传忠、潘英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东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姚传忠,潘英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杭州东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石桥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晓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中,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传忠。被告:潘英法。原告杭州东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传忠、潘英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昂玉洁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东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和解协议并开始执行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东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东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传忠、潘英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77元,减半收取7038.50元,由原告杭州东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昂玉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曾祥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