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强平安与贺群峰、贺强民、贺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平安,贺夏生,贺强民,贺群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52号申请执行人强平安,男,汉族,1960年1月18日生,居民。被执行人贺夏生,男,汉族,1953年5月20日生,居民。被执行人贺强民,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生,居民。被执行人贺群峰,男,汉族,1948年5月21日生,退休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蓝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贺夏生、贺强民、贺群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夏生、贺强民、贺群峰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夏生、贺强民、贺群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夏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蓝田县向阳路支行账号607912011200183747上的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