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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8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周生奎与周生海,重庆正久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奎,周生海,重庆正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8428号原告周生奎,男性,汉族,1968年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周生海,男性,汉族,1965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正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27号29-4。法定代表人周生乾。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生奎诉被告周生海、重庆正久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周生奎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周生奎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生奎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乔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