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立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娄底市大海贸易有限公司、彭建其与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双峰县华剑凯旋城城建项目、陈梦华管辖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底市大海贸易有限公司,彭建其,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双峰县华剑凯旋城城建项目,陈梦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立初字第59号原告娄底市大海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彭建其。被告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双峰县华剑凯旋城城建项目(一期二标段)项目部。被告陈梦华。原告娄底市大海贸易有限公司、彭建其与被告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双峰县华剑凯旋城城建项目(一期二标段)项目部、陈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娄底市双峰县,且本案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娄底市娄星区,故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法院将该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或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或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答辩认为: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双峰县华剑凯旋城城建项目(一期二标段)项目部所签《钢材销售合同》第十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法院仲裁解决,而该合同签订地在娄底市娄星区,故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双峰县华剑凯旋城城建项目(一期二标段)项目部所签《钢材销售合同》第十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法院仲裁解决,且被告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双峰县华剑凯旋城城建项目(一期二标段)项目部于2013年10月20日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证实了双方《钢材销售合同》是在娄星签订的。那么该合同签订地应认定为娄底市××区,故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付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