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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亚燕与俞海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燕,俞海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75号原告:王亚燕,农民。被告:俞海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燕与被告俞海春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燕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王亚燕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后200元,由原告王亚燕负担。审 判 员 毛亚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雅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