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XX与姜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姜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11号原告李XX。被告姜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姜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员 阮春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佟秀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