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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XX与姜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姜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11号原告李XX。被告姜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姜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员  阮春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佟秀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