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国连与宋金荣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连,宋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陈国连。被执行人宋金荣。申请执行人陈国连与被执行人宋金荣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荣民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经济损失25348.9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将欠款交到荣成市人民法院,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民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