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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国连与宋金荣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连,宋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陈国连。被执行人宋金荣。申请执行人陈国连与被执行人宋金荣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荣民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经济损失25348.9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将欠款交到荣成市人民法院,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民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