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关于戎爱武诉朱全臣、黄雪娇、甘南县万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万全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爱武,朱全臣,黄雪娇,甘南县万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万全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494号原告戎爱武,男,196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委托代理人钱文,黑龙江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全臣,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黄雪娇,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甘南县万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万全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原告戎爱武诉被告朱全臣、黄雪娇、甘南县万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万全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戎爱武诉被告朱全臣、黄雪娇、甘南县万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万全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戎爱武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戎爱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79.00元退还原告戎爱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兴波审判员 邵 华审判员 赵钟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