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可口可乐(湖北)饮料有限公司与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可口可乐(湖北)饮料有限公司,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蒋杨敏,冯烈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974号原告:可口可乐(湖北)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JohanWillemMaartenJanse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元满,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聂飞,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武珞路28号。法定代表人:鲁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江,该公司员工。第三人:蒋杨敏,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第三人:冯烈刚,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可口可乐(湖北)饮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第三人蒋杨敏、第三人冯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熊 婧人民陪审员 鲁 建 国人民陪审员 陈 仁 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