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翟建锋、翟维新等与姜成帅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成帅,翟建锋,翟维新,翟润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成帅,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813。委托代理人:欧阳湘琴,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建锋,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3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维新,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39。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立柱,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运洪,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原审第三人:翟润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16。上诉人姜成帅因与被上诉人翟建锋、翟维新,原审第三人翟润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姜成帅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姜成帅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成帅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姜成帅承担;姜成帅已预交受理费1925元,由本院向其退回962.5元。审 判 长 黎淑娴代理审判员 黎棣华代理审判员 陈锦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爱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