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车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威、周夕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威,周夕全,彭正梁,朱欢,赵岁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车商初字第259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曙光,该公司员工。被告彭威。被告周夕全。被告彭正梁。被告朱欢。被告赵岁鹏。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农商行)与被告彭威、周夕全、彭正梁、朱欢、赵岁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委托代理人丁曙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威、周夕全、彭正梁、朱欢、赵岁鹏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诉称,2012年12月28日,被告彭威向原告申请借款180000元,约定期限至2013年11月20日,年利率13.25%,由周夕全、彭正梁、朱欢、赵岁鹏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彭威仅仅归还本金3万元,余款未按时归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彭威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77600.24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4月18日,以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被告周夕全、彭正梁、朱欢、赵岁鹏对被告彭威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彭威、周夕全、彭正梁、朱欢、赵岁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彭威、周夕全、彭正梁、朱欢、赵岁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0日,被告彭威、周夕全、彭正梁、朱欢、赵岁鹏与原告农商行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周夕全、彭正梁、朱欢、赵岁鹏在该合同担保人栏签名担保。合同约定:彭威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1月20日,年利率13.25%。合同同时约定违约责任和担保责任: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三十五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2012年12月28日,原告将180000元打入被告彭威的个人账户(户名彭威,账号62×××92),被告彭威立借款借据一份给原告。借款到期后,彭威仅仅于2014年10月13日归还本金3万元,余款未按时归还,担保人周夕全、彭正梁、朱欢、赵岁鹏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向本庭提供的原告农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彭威、周夕全、彭正梁、朱欢、赵岁鹏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告与彭威、周夕全、彭正梁、朱欢、赵岁鹏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在卷,经庭审查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与被告彭威、周夕全、彭正梁、朱欢、赵岁鹏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彭威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是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彭威应当承担给付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彭威欠原告农商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周夕全、彭正梁、朱欢、赵岁鹏作为连带担保人,对被告彭威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夕全、彭正梁、朱欢、赵岁鹏在履行担保义务后,可依法向被告彭威追偿。被告彭威、周夕全、彭正梁、朱欢、赵岁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本金180000元从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止,本金150000元从2014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周夕全、彭正梁、朱欢、赵岁鹏对被告彭威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1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彭威、周夕全、彭正梁、朱欢、赵岁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单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审 判 长 宋永庆代理审判员 江 超人民陪审员 贺永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方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