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陈某源诉被告张某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源,张某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2486号原告:陈某源,男,汉族,2011年8月1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陈利民,男,汉族,1979年6月29日出生,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段慧芳,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某龙,男,汉族,1991年6月18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武路与天瑞街交叉口六合花园小区。负责人:罗天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亚超,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源诉被告张某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陈某源负担。审判员 刘花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裴相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