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市特种链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潇、殷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特种链条有限责任公司,于潇,殷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933号原告株洲市特种链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钟国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于潇,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殷柳红,女,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原告株洲市特种链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潇、殷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特种链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潇、殷柳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特种链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于潇、殷柳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株洲市特种链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伟良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欧小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