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汪资军与曾前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资军,曾前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2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资军,男,汉族,1974年3月19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前美,女,汉族,1968年5月20日生。上诉人汪资军与被上诉人曾前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汪资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0元,由汪资军负担。审 判 长 李学文审 判 员 何 洪代理审判员 杨尚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思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