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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汪资军与曾前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资军,曾前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2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资军,男,汉族,1974年3月19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前美,女,汉族,1968年5月20日生。上诉人汪资军与被上诉人曾前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汪资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0元,由汪资军负担。审 判 长  李学文审 判 员  何 洪代理审判员  杨尚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思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