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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赵晓柏与依火友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依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354号原告赵某某,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依火某某,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彝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依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双红人民陪审员  雷卫涛人民陪审员  马士信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潘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