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赵晓柏与依火友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依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354号原告赵某某,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依火某某,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彝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依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双红人民陪审员 雷卫涛人民陪审员 马士信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潘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