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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吴明强与杨文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强,杨春苓,吴海英,杨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吴明强,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杨春苓,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吴海英,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杨文军,男,194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明强与被执行人杨春苓、吴海英、杨文军(2015)商民初字第61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杨春苓、吴海英、杨文军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全面查控,已查封被执行人吴海英所有的汽车一辆,该车目前查无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标的额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50元,待被执行人杨春苓、吴海英、杨文军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燕 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