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刑更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乔君绑架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168号罪犯乔君,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襄汾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7)尧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以(2011)晋市法刑减字第8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4年2月21日以(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90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乔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三次,监狱嘉奖一个。上述事实,有罪犯乔君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乔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君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