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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少民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少民初字第00787号原告宋某,居民。被告郑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韦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