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友克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龙冠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友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龙冠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021号原告深圳市友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舒魁。委托代理人周峰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婕,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法定代表人廖良茂。被告东莞龙冠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法定代表人廖良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友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龙冠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友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友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9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友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官 锋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