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梁海辉与王建勇、昌邑市土产杂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辉,王建勇,昌邑市土产杂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梁海辉。委托代理人王凌杰,昌邑征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勇。被告昌邑市土产杂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建华,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海辉与被告王建勇、昌邑市土产杂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海辉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海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海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9元,减半收取2410元,由原告梁海辉负担。审 判 长 刘永波人民陪审员 王存彬人民陪审员 董剑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