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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蓝迪旻与徐长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151号原告蓝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吴浪,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华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甲,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孙一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云洲,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自由恋爱。2014年10月,原告意外怀孕,双方于××××年××月××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正式组建家庭。婚后原告与被告以及被告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感情尚可。但由于原告是广东人,而被告祖籍是山东,南北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比如被告母亲建议坐月子期间由原告母亲照顾,原告觉得原告母亲年纪太大,右膝关节数年前进行十字韧带修复术后没有恢复如常,抱带婴儿恐有影响,打算请月嫂照顾;又比如被告母亲认为剖腹出生小孩都不××,是傻子,什么胎盘老化脐带绕脖的说法都是医生忽悠,只能顺产,原告作为一个专业医护人员,则认为应该根据胎儿的客观情况及医生的专业判断来觉得采取何种分娩方式,以上种种琐事导致原告与被告母亲偶有矛盾。2015年7月4日早上,原告见红入院待产,××××年××月××日,逾预产期一周,原告顺产良久未能顺利生产,此时胎心音达180次每分,胎儿已排出胎粪并吸入胎粪,属胎儿窘迫,医护人员建议转剖腹产,被告全家不顾实际形势,不听取医护人员意见仍坚持要求顺产分娩,后幸亏医护人员处理及时,病情没有发展更坏。原告先顺后剖,经历双重痛苦,历经重重困难才生下儿子徐某乙。小孩出生后来因AB0溶血病理性黄疸住院,住院期间又发现小孩心脏发育不良。住院期间,被告及被告姐姐、被告母亲不顾原告的身心痛苦,将小孩的生病情况全部归责于原告。在原告生产后住院以及坐月子期间,被告对原告不理不睬,原告尝试沟通,被告却将事态升级至辱骂甚至多次提出离婚,被告母亲也支持双方离婚,双方经常吵架。2015年10月24日晚,原告与被告以及被告母亲的矛盾剧烈升级,双方发展至肢体冲突,被告及其家人要赶原告出门,被告并要求原告交出住所锁匙,原告搬离前,持续与被告进行沟通,但是被告拒绝,后经原告父母调停也无果,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恶化,2015年10月26日下午,原告带着哺乳期的小孩搬离原、被告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原告搬出至今一周多,被告不主动探视也没有主动电话联系问候小孩近况。原告认为,虽然与被告认识有一段时间,也育有孩子,双方还是有一定的感情。但是,考虑双方背景差异太大,家庭婆媳矛盾确实无法处理,进而导致夫妻感情一步步滑向深渊,且被告无挽回的意愿,原告也对这段感情彻底失去信心。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才提出诉讼离婚。双方生育的小孩不某,正值哺乳期,为了有利于他的成长,应当继续判归原告抚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根据被告的年收入,并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原告请求月抚养费3500元,并要求一次性支付。综上所述,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徐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749000元(按每月3500元计,自2015年11月暂付至2033年7月,共计214个月,徐某乙18岁之后的抚育费另行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被告答辩请求及理由要点:1、被告同意离婚。2、关于小孩抚养权的问题,因为小孩还不满一周岁,同意由原告抚养,如果原告抚养有困难的话,被告愿意承担抚养义务,但是如果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主张有探望小孩的权利,能够安排被告每周探视,并能将小孩带出。3、关于抚养费的问题,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抚养费过高,且其要求一次性支付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且被告只是一名普通的打工者没有积蓄,每月收入也很低,没有一次性支付的经济条件。本院经审理查明:1、原、被告于2013年7月经他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乙。2、庭审时,原告称婚后发现双方价值观差异较大,性格不合,在生育小孩之后家庭矛盾激烈,现已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维持该段婚姻。被告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3、原告称其从事护士工作,每月收入为8000元许,目前小孩每月的开销为3000元到4000元,现主张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35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小孩至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被告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但不同意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标准。被告称其是福田街道办的劳动派遣员工,每月工资3000元许,应按法律规定确定被告每月支付的抚养费数额。4、被告提交了其工资卡的银行流水明细,用于证明其每月工资收入为3000元许。原告称根据该份银行流水明细,被告每月平均工资收入为3646元,并且被告是在街道办工作,其真实收入应高于该数额,另外,被告的家境非常好,平时还驾驶一辆非常不错的车辆代步,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抚养费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可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双方协商小孩由原告抚养,本院予以确认,并根据小孩的实际需要以及被告的收入状况,酌情判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对于原告过高部分的抚养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每周可探视小孩一次,原告应予以必要的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蓝某和被告徐某甲离婚;二、儿子徐某乙由原告蓝某抚养,被告徐某甲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2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被告徐某甲每周可探视小孩一次,原告蓝某应予以必要的配合;三、驳回原告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75元,由被告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戴珊珊(代)第6页共6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