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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俞锋与南通达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锋,南通达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2514号原告俞锋。被告南通达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狼山镇洪江社区八组。法定代表人王海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俞锋与被告南通达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俞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士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婧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