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关涛、关敏、关伟与沈阳市亚东百货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涛,关敏,关伟,沈阳市亚东百货商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7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涛,男,锡伯族,住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敏,女,锡伯族,住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上诉人(原审原告):关伟,男,锡伯族,住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亚东百货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盘锦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振国,经理。上诉人关涛、上诉人关敏、上诉人关伟与被上诉人沈阳市亚东百货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538号民事判决,三上诉人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冯立波、代理审判员孔祥政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涛、关敏、关伟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涛、关敏、关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关涛、关敏、关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晓英审 判 员 冯立波代理审判员 孔祥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施 跃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