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XX琴与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琴,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初字第53号原告XX琴。委托代理人刘伟良。委托代理人周伟江。被告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周达祥,该局局长。行政负责人孙驰渊,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唐颖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勇亚成,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琴诉被告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琴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XX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琴负担。审 判 长 蒋毅斌代理审判员 叶棋刚人民陪审员 嵇梦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殷逢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