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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段本贞与段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本贞,段本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969号原告段本贞,男,1965年7月6日出生,住滕州市大。被告段本东,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本贞与被告段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本贞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段本东名下位于滕州市大坞镇凫山社区门面房一处或冻结被告预交的位于滕州市大坞镇凫山社区门面房的购房款100000元。原告段本贞自愿缴纳现金30000元作为申请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段本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段本东名下的位于滕州市大坞镇凫山社区门面房一处或冻结被告段本东预交的位于滕州市大坞镇凫山社区门面房的购房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