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行赔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郭广福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蚌行赔初字第00044号原告:郭广福,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蚌山区市场监督局工作人员,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朱明,蚌埠市龙子湖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任生,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家俊,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广福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郭广福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赔偿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广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广福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匡 伟代理审判员 梅 莹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曾乐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顷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