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喻真强与石涛、冯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真强,石涛,冯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532号原告喻真强,男,生于1973年5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王丽,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涛,男,生于1986年8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冯娜,女,生于1984年6月17日,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原告喻真强与被告石涛、冯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真强撤回对被告石涛、冯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真强负担。审 判 长 马 银代理审判员 诸 琳人民陪审员 陈昭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蔺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